放贷生利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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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文钊[1,2]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 [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300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4期27-31,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GJ2021C19);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21TJJY08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放贷生利型受贿犯罪是近年来频发的新类型受贿犯罪,具有隐蔽性强、迷惑性大的特点,应当以能否体现权钱交易关系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重点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从而决定是否刺破民间借贷的面纱认定受贿犯罪。常见的放贷生利型受贿犯罪可以分为以放贷为名收受贿赂和超出应得利息收受贿赂两种类型。前者应当将全部利息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后者应当将超出正常利率范围的利息认定为受贿数额。

关 键 词:受贿犯罪 权钱交易 民间借贷 犯罪数额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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