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举报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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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秀芬 

机构地区:[1]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61207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4期75-75,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2021年11月,李某通过挂号信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在辖区内一超市购买珍珠核桃味花生和炒面,珍珠核桃味花生产品配料表内外标注不一致,炒面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经查询不存在。李某认为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依法处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该举报信后历时5个月未查处该举报线索。2022年4月,李某起诉至某区法院,请求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未查处案件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时限内查处并答复李某。某区法院认为李某系职业举报人,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裁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法院裁定,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关 键 词:提起行政诉讼 不予受理 原告资格 举报人 检察机关监督 食品安全标准 行政不作为违法 举报线索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3D926.22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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