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放弃一方继承所得权属认定及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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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保光 

机构地区:[1]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江西南昌330006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3年第3期6-10,共5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夫妻继承一般以夫或妻一方享有继承权为主,夫妻共同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也属正常。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夫妻在行使继承权时可以共同继承、共同放弃继承,也可以一方放弃一方继承,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因为各种原因选择了一方放弃一方继承的方式来处理遗产。由于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一方放弃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权属认定存在分歧,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一方个人财产两个不同的观点。

关 键 词:共同继承权 夫妻 一方放弃一方继承 权属认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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