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情理法与现代法治社会的互动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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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迎旭 

机构地区:[1]承德市委党校,河北承德067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3年第3期33-35,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传统情理法观念是在古代社会背景下产生的,这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与影响。传统情理法观念在当前社会仍比较适用,我国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参考传统情理法思想不断更正,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主义特征非常明显,因此法律法规需要以民族精神和思想文化为依托。文章通过对传统情理法观念展开深入研讨,从中寻找传统情理法所具备的影响力和感染效果,力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法律法规完善指明方向。

关 键 词:情理法观念 法治社会 适用性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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