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撤三”案件看商标的规范使用  被引量:1

Viewing the Standardized Use of Trademarks from the Case of "Three Withdrawals" of 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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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迪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2年第12期33-36,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项制度又被称为商标“撤三”。不同于美国,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不需考察商标是否已经投入使用或者具有使用目的,而是根据申请在先原则由最先申请的人取得在某一类或几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 键 词:申请在先原则 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 商标注册 《商标法》 正当理由 商标局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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