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机器人的版权主体资格辨析—法理问题、国外实践与国内司法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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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菲 

机构地区:[1]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传播与版权》2023年第1期116-118,共3页

摘  要:在法理上,AI机器人作为版权主体挑战了自然人的作者地位,故而引发一系列争论。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法律要求作品的创作者必须是自然人,AI机器人生成物的创作主体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欧盟法律认为AI机器人虽可输出技术性发明,但在贡献说明上存在障碍;在欧盟法律标准下,德国将AI机器人视作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参照国际相关经验,我国在司法选择上可通过明确“AI机器人不是民法上的人”这一宗旨,将AI机器人排除在版权主体之外,进而通过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司法解释来维护AI机器人生成物的正当权益。

关 键 词:AI机器人 版权 主体资格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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