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践困境与路径选择——以《海牙协定》为背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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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诗晴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

出  处:《传播与版权》2023年第3期122-124,共3页

基  金:2020年山东政法学院校级“科研育人”专项项目“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0KQ04Z)。

摘  要:实用艺术作品因外观凝聚艺术价值,能够协助积累竞争优势,所以其在现代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但作为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特殊客体,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性质和保护模式引发诸多争议。在借鉴国际独创性标准和保护模式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文章提出由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专利为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双重保护,且依据其实用功能预留的自由设计空间和投入工业生产的实际数量限定双重保护的具体范围。

关 键 词:实用艺术作品 外观设计 可分离性 双重保护 《海牙协定》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7.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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