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物价值维持权的债权本质——以《民法典》第408条规范意旨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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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永敬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22年第10期107-113,共7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20FYB02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抵押权支配的是抵押物价值,而非抵押物本身,在抵押期限内保障抵押物价值不受减损,对实现抵押权的基本目的和保护债权意义重大。因此,抵押物价值维持权及其相应法律规范的制订和司法适用,对保护抵押权人利益和平衡抵押法律关系双方利益至关重要。我国抵押物价值维持权的实定法当前体现为《民法典》第408条的法律规范。因抵押物价值维持与作为物权的抵押权实现程度密切相关等因素,学术界通常认为抵押物价值维持权属于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亦有学者认为,抵押物价值维持权系一种请求权,是基于抵押合同的法定合同债权。从物权法、合同法、比较法的学理和逻辑等方面分析,前述关于抵押物价值维持权性质的两种观点均值得反思与商榷,类比《日本民法典》中关于抵押物价值维持权的立法规范,文章认为《民法典》第408条的规范意旨及抵押物价值维持权的本质应归属于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畴。

关 键 词:抵押物价值维持权 《民法典》 物权请求权 抵押合同请求权 主债权请求权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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