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赵希 Zhao Xi
机构地区:[1]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北大法律评论》2021年第1期63-89,共27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天津社会科学院院级重点课题“中国犯罪学百年历程研究”(21YZD-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当今时代,“生物社会犯罪学”正对整个犯罪学领域产生深刻影响。区别于龙勃罗梭的生物因素决定论与主流犯罪学的社会因素决定论,该学派将犯罪行为的产生机理植根于生物因素与环境因素的双向交互作用,即“生物社会模式”。以进化论犯罪学、生物论犯罪学、神经科学论犯罪学以及遗传论犯罪学四个发展方向为标志,它倡导将犯罪问题视为“科学”问题,以实证方法加以验证和解决。生物社会犯罪学旨在以“科技范式”冲击传统的“社会范式”,倡导重塑犯罪因果性、重新理解犯罪人、以实证方法取代社会建构主义。对于我国犯罪学研究与犯罪治理实践而言,具有多个维度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尤其在暴力犯罪与青少年犯罪的防控、犯罪人处遇与改造当中医学模式的引入、犯罪风险的前置性筛查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应用价值。生物社会犯罪学范式为深入理解和揭示犯罪的发生发展规律开辟了新视角,弥补了单一社会视角的观察缺陷,但对“生物社会模式”的理解不能囿于价值无涉的纯粹实证科学,否则会蕴含伦理风险和道德风险,走向科技至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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