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宋朗 Song lang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北大法律评论》2021年第1期182-201,共20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视域下的外部投资者保护研究”(19JHQ07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误导性陈述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三类虚假陈述行为之一,然而,将误导性陈述作为一类与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并列的、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产生了诸多弊端。误导性陈述不是一个内涵清晰和外延确定的法律概念,且虚假陈述行为“三分法”的立法设计缺乏合理性,考察域外相关立法实践,亦未发现将误导性陈述作为一类独立虚假陈述之行为的情形。通过对证监会执法实践的分析发现,证监会将虚假陈述行为界定为误导性陈述的案例极少,且在这些案例中并未提炼出可归类为误导性陈述行为的实质法律事实,甚至存在张冠李戴的错误。基于上述理论、比较法和执法实践层面的讨论,本文建议我国在对虚假陈述行为立法时以“误导”作为结果设置兜底条款,同时将因主观故意或重大疏忽对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作为行政程序中加大执法力度的情节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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