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后是否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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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跃辉 李跃龙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民四庭 [2]河南高院办公室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0期23-25,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购房人采用按揭方式购房时,如果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向贷款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银行为了防范风险,要求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购房人一旦违约未按合同偿还按揭贷款,银行便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开发商在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偿还贷款后,是否有权请求解除与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实践中认识不一,存在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受经济大盘、疫情常态化、市场下行因素的叠加影响,购房人违约断供房贷的频发对房地产和金融市场产生了一定的潜在性风险。本文将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该问题进行阐述分析,提出应当赋予开发商解除权,以期统一裁判标准,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保证责任 解除权 担保责任 房屋抵押权 房地产市场 房屋所有权证 裁判标准 裁判结果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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