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婚姻登记,应当确认为无效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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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德勋 孔茹 

机构地区:[1]滑县法院行政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0期59-61,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针对结婚登记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和内容,审慎审查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因他人冒名而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登记对象明显错误,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当确认为无效行政行为。

关 键 词:无效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结婚登记 明显错误 冒名 裁判要旨 登记内容 婚姻登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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