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规则  

Rules of Legitimacy of Disposing Publicized Individu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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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芄 Xiao Wan

机构地区:[1]杭州互联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期43-47,90,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研究”(2021SFAL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公开的个人信息,原则上不需要另行取得个人同意。其中合理范围判断标准,可以界定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符合该个人信息被公开时明确的用途和时限等,超出与该用途、时限等相关的合理范围,属于超合理范围处理个人信息。在个案中考察对已合法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是否处于合理范围时,有必要引入比例原则这一公私法益衡量工具。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删除权与GDPR中规定的被遗忘权,在性质和功能上具有根本性的区别,其区别之处在于删除权中的删除并非是回溯性地全部抹除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的存在,而是前瞻性地重申对信息在当下和将来被获取和处理方式的控制权。

关 键 词:比例原则 法益衡量 合理范围 个人信息 被遗忘权 网络空间 控制权 删除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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