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行踪逃避执行行为入罪的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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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雪峰 

机构地区:[1]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期75-78,8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有能力执行”是认定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义务而隐匿行踪、下落不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此类案件数量庞大,且大多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是造成“执行难”更为突出的原因之一。本文结合社会危害性理论、犯罪客体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公法理论,对被执行人隐匿行踪逃避执行行为入罪的相关法理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明确被执行人住址、行踪等基本信息报告义务,规定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隐匿行踪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明确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调查义务,强化公、检、法机关办理拒执罪案件的监督制约等方面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被执行人 情节严重 立法建议 裁定罪 监督制约 法理探析 拒执罪 成本收益理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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