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纠纷审理的难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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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期F0003-F0003,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医疗美容与普通医疗的主要区别在于,普通医疗行为的目的为治疗疾病;而医美行为通常为满足就医者的求美需要,就医者与医院处于平等地位、商业性质强,就医者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与协商话语权。实践中医美纠纷涉面部整形居多,还涉及隆胸、局部填充、全身或局部吸脂、植发、皮肤美白等项目。就医者以年轻女性为多,医方中民营机构占比较大。

关 键 词:就医者 自主选择权 商业性质 民营机构 医疗美容 面部整形 平等地位 年轻女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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