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扩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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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小玉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中国司法》2022年第12期84-89,共6页Justice of China

基  金:2017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公众参与型社区矫正的理论与立法研究”(2017BFX006)。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法》覆盖的对象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上位法所确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关 键 词:犯罪分子 社区矫正 《刑事诉讼法》 假释考验期限 暂予监外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 缓刑考验期限 上位法 

分 类 号:D9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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