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评析——未实际丧失占有或未实际接受担保不消灭船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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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玲玲 赵伟 

机构地区:[1]南京海事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3年第2期33-36,共4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提要]船舶留置权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原因消灭后,造船人对所占有的船舶具有的支配力终止。但造船实践中,因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形式上出具的船舶交付证明,不能证明造船人已实际丧失对船舶的事实控制或实际占有,船舶留置权不消灭;若船东另行提供的担保系附条件的担保,在所附条件未成就之前,视为造船人未实际接受该担保,船舶留置权亦不消灭。

关 键 词:船舶抵押权 附条件 船舶留置权 船舶建造合同 当事人约定 支配力 事实控制 实际占有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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