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修改的本质及其溯及力问题  

The Nature and Retroactivity Effect Problem of the Revision of the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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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洋瀚 Xu Yanghan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510320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22年第4期52-68,共17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通说认为,刑法对洗钱罪删除了“协助”,“明知”要件,是旨在将自洗钱一概入罪。这一观点有失偏颇。自洗钱可分为共犯的自洗钱与单独犯的自洗钱。可以将“协助”要件理解为“行为人以事后洗钱为承诺,至少为上游犯罪的参与者提供了心理上的援助”,遂该要件实未限制本罪的行为主体范围。从语义表达上,单凭“明知”要件也无法限制该行为主体范围。自洗钱不是共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也具有期待可能性,故而共犯的自洗钱在本罪修改前具有可罚的根据。删除“协助”要件,使得单独犯的自洗钱入罪;删除“明知”要件,旨在降低对行为人认识到赃款系源自特定上游犯罪的事实之证明标准。前者仅对单独犯的自洗钱产生溯及力问题;后者实为证明标准的合理调整,不会动摇任何行为人在特定法律后果预期下的行动自由,故无溯及力问题产生。

关 键 词:自洗钱 协助 事后共犯 明知 溯及力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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