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视角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主体性探析  被引量:1

Subjectivit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Man and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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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玲宝 张训[1] Jiang Lingbao;Zhang Xun

机构地区:[1]淮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出  处:《池州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39-43,共5页Journal of Chizhou University

基  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Y2021D169)。

摘  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指导性原则。生态危机的主体性根源是人与自然在主体性方面的矛盾、对立和失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功能、目标、主体和过程等层面努力构建起主体性的平衡和合一。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主体性结构较为合理,兼顾人与自然两种主体性,且能维持两者的平衡。今后,制度改进和创新的主要方向是在维护平衡基础上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在主体性方面的合一,将人的主体性进一步纳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基本前提之下。

关 键 词:生态环境保护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和合文化 主体性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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