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规则的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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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颖 

机构地区:[1]韩国仁川国立大学法学院,韩国仁川402-751

出  处:《法制博览》2023年第5期40-4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我国采取了总括加个别保护的方式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总体上仍面临胎儿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中权利不明的问题。遗嘱继承中胎儿利益保护的依据,在我国表现为预留份制度。就应继份而言,我国司法实践中必留份的份额往往少于继承人法定份额,但胎儿的应继份能够达到法定继承份额内的全部。此外,就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而言,我国无明文规定胎儿代理人规则,但既然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势必要承认其法定代理人身份。在继承领域,胎儿死产时,则溯及丧失权利能力。

关 键 词:权利能力 总括主义 个别保护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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