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修改《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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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汽车与安全》2022年第12期74-74,共1页Auto & Safety

摘  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管总局 责令改正 网约车 行政主管部门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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