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有价值 婚内不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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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民法治》2023年第2期36-37,共2页

摘  要:张某与孙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孙某抚养照顾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2018年11月双方分居,分居后子女随孙某生活。2020年10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探视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孙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未对子女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

关 键 词:登记结婚 财产分割 精神损害赔偿金 家务劳动 离婚经济补偿 子女抚养 男女关系 起诉要求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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