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彰显司法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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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慎毅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人民法治》2023年第2期40-40,共1页

摘  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法院将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直接认定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实际上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法院可以通过调查令依法查询相关事实,但时间较长,加大了诉讼难度,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离婚当事人不利。

关 键 词: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 十二条 提起诉讼 离婚分割 为民情怀 不确定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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