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一起税案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时点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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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俊英 吴菲 

机构地区:[1]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3年第2期95-100,共6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地方税与转移支付的协同效应研究”(项目编号:20BJY229);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税收分享机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EYB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基本案情A银行因欠税事宜,于2018年先后收到某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所辖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作出的三份税务文书,三份文书均载有催缴税款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条款。于7月4日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截止期限为7月19日,于7月19日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载明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截止期限为8月3日,于8月8日送达的《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以下简称《催告书》)载明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截止期限为8月16日。

关 键 词:税务行政复议 催缴 行政强制执行 税务处理决定书 催告 滞纳金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2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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