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郭勇辉[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海南人大》2022年第9期34-36,共3页
摘 要:随着大数据在社会中的广泛运用,其可能对人类社会产生翻天覆地的影响,为促进对大数据的规范运用,需要对大数据进行确权定性。现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法律权属制度无法同时涵射、平衡大数据所具有的人身性、财产性和国家主权性特征。因此,为发挥大数据在社会中的最大效用,需构建一种新型的数据权。这种数据权具有三种形态、三种权利特征。一是原始大数据,产生数据的自然人对大数据享有人格权和财产权。二是经营性大数据,收集、存储、分析、处理数据的互联网企业享有大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三是国家主权性大数据,为了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安全,国家享有的对大数据进行审查和保护的权利。法律制度上的确权本质上是规定产品的性质是什么?权利归属于谁?在市场上如何流转?等等。在工业经济时代,法律对市场上交易的各种产品的性质和权利属性总体上进行了规定。因此,市场本质上也是由一系列性质清楚、产权明晰的产品组成,若产品本身的性质不清不白、权利归属不清,将极大地影响市场的规范运行。然而,法律上不同的确权模式,意味着不同的制度取向和保护模式,也意味着不同的交易成本和制度效率。在市场中,要使大数据本身的评估、交易、流转、保护有法可依,则必须从制度上对大数据进行确权,也只有这样,大数据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分配、法律责任的界定才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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