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下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自己子女购置不动产权属认定——兼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内容的删除  

Determination of the Ownership of Real Estate Purchased by Parent(s)for Their Child After His/Her Marriage as per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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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国桥 Chen Guoqiao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3年第1期43-45,共3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该解释继承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大多数规定,但有些规定并没有写入,其中包括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自己子女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不动产权所有权的归属,引起了不少争议。

关 键 词:民法典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不动产 权属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婚姻法》 第七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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