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民法典》时代对抗性体育运动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路径--基于对格斗致害案件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The Imputation Path of Cases of Injuries Caused by Antagonistic Sports in the Post- Civil Code Era--Based on Empirical Research on Cases of Injuries Caused by 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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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舒然 Cao Shuran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31-49,共19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随着«民法典»自甘风险制度的确立,运动致害案件的裁判思路面临重大更迭,通过对格斗致害案件展开实证研究,可为改进现有的裁判标准提供重要参考.目前,格斗致害案件的归责路径呈现以自甘风险为中心、以过失相抵为辅助、以组织者责任为补充的格局.由于自甘风险与对抗性运动的致害缘由无法全然吻合,需要引入受害人同意制度作为补充.实践中,法院对于过失相抵和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仍有混淆,有必要重申二者的区分标准及意义.受到自甘风险制度的体系性影响,组织者责任呈现不当扩张趋势,对此,可以转变传统侵权法理论中“全有或全无”的归责思路,采用弹性的定责方式,同时引入去司法化的协同方案,建构起以侵权赔偿为中心、以保险理赔为辅助、以基金赔付为补充的多元救济体系.

关 键 词:对抗性体育运动 自甘风险 受害人同意 过失相抵 安全保障义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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