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路径  被引量:14

Remedies of Lessor in Financial 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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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圣平[1,2] Gao Shengpi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清华法学》2023年第1期38-54,共17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民法典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规范构造与解释适用研究”(22BFX07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功能主义立法模式之下,《民法典》将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所有权定性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如此即影响了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路径。在承租人经催告仍未偿付租金之时,出租人可以在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种救济路径中选择其一。如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则可选择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就租赁物优先受偿;如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在承租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之时,出租人负有就欠付租金与租赁物价值之间进行清算的义务。在承租人破产之时,出租人仅得主张破产别除权。在出租人的所有权已经登记的情形之下,出租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有担保债权;在出租人的所有权尚未登记的情形之下,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破产管理人,出租人仅得申报无担保债权(租金债权)。

关 键 词:融资租赁交易 功能主义 违约救济 清算法理 破产别除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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