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续造: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创制  被引量:5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Creating a Power to Amend Basic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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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彦[1] Lin Yan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3年第1期68-79,共12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上海交通大学2016年SMC-晨星优秀教师奖A类计划“设区的市立法权行使情况实证研究及完善建议”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现行宪法主要是接续1954年宪法的结果。就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创设过程来看,更多凸显了在总结1954年宪法实施后立法体制微调经验基础上的传统续造。这集中反映了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承载的民主代议与有效决策两大价值的务实平衡。同时,基本法律修改权也代表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律制度设计的一种模式,即在甄别的基础上,系统恢复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法。这反映了当时决策者对于我国基本制度的坚守,在有效填补规则空白的同时为改革提供更稳妥的法治保障。

关 键 词:基本法律修改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制度的历史记忆 传统续造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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