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人格权的保护与发展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Personality Right in the Information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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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啸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1期26-26,共1页China Law Review

摘  要:主持人按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人格权已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共识。我国《宪法》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更是开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单设“人格权”编,对于人格权的类型、内容、行使与保护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言:“法律必须保持稳定,但又不能一成不变。因此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力图协调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这两种彼此冲突的要求。”人格权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人格权立法也必须具有前瞻性,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网络信息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给人格权领域带来了不少新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编纂时已经考虑到了人格权在未来的发展和保护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新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第990条第2款对于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的规定,第993条对于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的规定等。

关 键 词:《民法典》 一般人格权 民事立法 美国法学家 现代文明社会 商业化利用 人格尊严 人格权立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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