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  被引量:2

On Victims’ Self-accountability in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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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路瑶 郑蕾 Ma Luyao;Zheng Lei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大学,浙江杭州310018 [2]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浙江杭州310011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92-101,共10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2022年度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课题“人工智能刑事立法研究”(M22JC108);2020年度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重点项目“互联网金融失范行为类型研究及其法律规制”(JCSF2020-06)。

摘  要:在“犯罪—被害互动视角”下,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自我答责存在适用空间。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法理基础,是行为人和被害人均具有相对的自由意志。被害人自我答责的适用前提,是被害人具有充分的意志自由并为行为人所认知,且被害人对其放弃或者置于危险之中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的适用,不应照搬他国存在本源性困境、易引起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争议以及缺乏规范性意义的经验。应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作为分类依据,分别探讨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条件。行为人对结果无预见时,若被害人使行为人产生其能够自我保护的合理信赖,则应由被害人自我答责。行为人对结果有预见时,若被害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与否具有管控力,则应由被害人自我答责。

关 键 词:自我答责 被害人 自由意志 合理信赖 管控力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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