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中反悔问题的证据法学审思  

Examining Repentance in the Confession of Crimes and Leniency of Punishment from Eviden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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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文 刘朋 Xu Wen;Liu Pe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2]华北电力大学,河北保定102206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102-109,共8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进的过程中,不能仅从诉讼程序的视角看待这一新生事物,还应在证据法学的视野下,研究其中的证据及规则问题。对于该程序运行过程中的核心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赋予其证据的地位。一旦发生被追诉人“反悔”进而引发程序转换,兼具证据属性和契约外观的具结书丧失的仅仅是契约效力,其证据效力应在印证证明模式下,结合全案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判。特别是对“反悔”后的加重检控行为,可能因其涉嫌超过合理限度的“恶”而被推定为“报复性起诉”。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语境下,应以客观推定为标准批判性地构建该规则,从而对呈扩张态势的检察自由裁量权作出合理且有效的规制。

关 键 词:警认罪认罚具结书 反悔 效力 报复性起诉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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