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合理认定  

Reasonable Determination of Deadline of Applying for Participating in Dis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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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盛强 Sheng Qiang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4期65-69,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始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参与分配制度自设立之初即发挥重要作用,保障了在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使适格债权人获得平等受偿的机会,成为有限破产程序的有益补充。司法实践中,对于申请参与分配起始时间的认定有相对统一的认识,但对于截止时间也即对到底何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很大分歧,素来争议颇大,由此导致各地法院观点和裁判尺度不一,既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严重影响了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本文中,笔者从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立法沿革出发,结合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对此时间节点的合理认定提出拙见,以期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参考。

关 键 词: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终结 不能清偿 破产程序 被执行人 立法沿革 非法人组织 司法权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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