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抚养费之赔偿请求权研究  

Research of Right to Claim Compensation of Fetal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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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一凡 Li Yifan

机构地区:[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4期70-75,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涉及胎儿抚养费的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胎儿抚养费的裁判并不一致。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此种情况并未得到改善。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十六条采用了个别的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并采纳了法定解除条件说。胎儿抚养费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之胎儿利益具有相当程度的同质性,胎儿出生前法院将胎儿抚养费与其他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更符合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率原则,故可对第十六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胎儿抚养费归入“等胎儿利益”中,并与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共同构成完整的胎儿抚养费赔偿请求权基础。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可在3年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并可根据计算公式得出准确的诉讼标的额,法院判决则可采取法院代管或将来给付的方式解决法效回复问题。如此,关于胎儿抚养费的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在民法典施行后将得以统一。

关 键 词:赔偿请求权 民事权利能力 法定代理人 胎儿利益 抚养费 遗产继承 裁判标准 诉讼请求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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