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地方立法与法治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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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海[1] 王天依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2]辽宁大学国家治理与法治研究中心,辽宁沈阳110136

出  处:《征信》2023年第2期49-56,共8页Credit Reference

基  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建设学科项目(L22ZD060)。

摘  要: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至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的法治建设亟待推进。北京、上海、南京、杭州、陕西等地制定了具有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性质的地方部门规章,对于全国性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目标宜予以限定,即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信息处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和等级评价,应当受行政成本和合规成本约束。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应当采取重点执法、循环执法和金字塔执法策略,加强责任约谈、教育和咨询、信息披露、事前批准和消极许可等监管工具的法治化。

关 键 词:食品安全信用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信息处理 责任约谈 信息披露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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