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兼论民法典时代婚姻自由原则司法适用的规制  被引量:1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Marriage—Also on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is Judicial Application in the Era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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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丽新[1] 邱哲昊 He Lixin;Qiu Zhehao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党校,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88-100,共13页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存在广泛的实践基础,婚姻自由原则的规范适用有助于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编与时俱进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婚姻自由原则的司法适用在审理年份、审判程序、法院级别、案件类型等方面具有明显特点,分析表明该原则的司法适用中存在原则界定不清晰,向一般条款逃逸,作为增强裁判说理的工具,造成裁判结果矛盾等问题。民法典时代应把握婚姻自由原则的性质和定位,补充界定原则的外延,明确适用条件,确定其司法适用的类型化标准大致包括婚约的解除行为、以婚姻关系或感情状态约束人身自由的行为、对婚姻关系附加金钱义务的行为、以婚姻关系或感情状态决定财产或物权归属的行为、将婚姻关系或感情状态作为合同所附条件等五种情形。

关 键 词:婚姻自由原则 司法适用 适用情形 适用条件 类型化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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