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第三人利益合同规范的解释论  

Interpretative Theory of Third-party-interest Contract Norms in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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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运华[1] 洪雨箫 Pan Yunhua;Hong Yuxiao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101-107,共7页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福州大学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典规范与国家治理现代化”(21SKZ24)。

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522条针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较为单薄,需要从解释论上明确第三人权利的具体行使规则。对此,应认为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自合同生效时直接取得,若第三人欲拒绝该请求权,则应以明示或者默示的形式向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行使拒绝权。第三人行使拒绝权仅导致第三人利益约款不生效,第三人的合同权利将重新归属于债权人,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另行指定其他利益第三人。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之间不存在冲突,两者均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且无须考虑顺位限制。与之相反,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形下,若债权人与第三人的违约救济请求权内容不同,则会导致债权人与第三人的意愿发生冲突,此时应以第三人的违约救济请求权优先。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第三人无权决定合同存亡之命运,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权主体应为合同双方,合同当事人不必征得第三人同意便能径自解除合同,但应通知第三人。

关 键 词: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请求权 债权人请求权 解除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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