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视角下海外核电项目核损害民事责任问题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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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显峰 杜丽婧 丁兴镇 

机构地区:[1]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

出  处:《国际工程与劳务》2023年第1期65-66,共2页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 & Labour Service

摘  要:核损害责任的赔偿限额、保险/保证和诉讼时效一、赔偿限额1.维也纳公约体系的规定《维也纳公约》确定的计算赔偿额度的单位是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下称“SDR”)。根据公约第五条,运营者对于任一核事件的责任可由装置国限定为:(1)不少于3亿SDR;或(2)不少于1.5亿SDR,条件是在超过此数额到高至至少3亿SDR之间的数额,应由装置国提供公共资金赔偿核损害。

关 键 词:维也纳公约 核损害 特别提款权 国际公约 公共资金 诉讼时效 赔偿限额 SDR 

分 类 号:D997.3[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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