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涉嫌串通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法律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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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震 

机构地区:[1]河南省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支队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年第2期30-31,共2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河南省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同行业多家经营者涉嫌串通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针对经营者该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法》还是《反垄断法》行使执法权时,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部分执法者认为经营者串通涨价,系扰乱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应适用《价格法》;另有部分执法者认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签订操纵市场价格协议,限制了市场自由公平竞争,属垄断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就此,笔者就两种意见试作分析讨论。

关 键 词:适用分析 操纵市场 河南省焦作市 执法者 《反垄断法》 消费者利益 公平竞争 扰乱市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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