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之赔偿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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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燕萍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期4-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约定募集资金投资于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对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审慎调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变更原因,贸然将基金募集款划付至合伙企业,导致基金募集款被执行事务合伙人挪用,未实际投向上市公司股权,应认定基金管理人严重违反信义义务,由其对投资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销售、投资、管理私募基金,存在违法代理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基金管理人 控股股东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普通合伙人 私募基金 合伙企业 基金募集 连带赔偿责任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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