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适用中国法与美国法妥善化解涉外股权投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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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林海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庭内外》2022年第12期16-17,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案情回放2018年,李先生与陈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陈先生将其持有的注册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乐府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李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陈先生承诺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的60日内向乐府公司所在地的企业注册管理机构提交股东变更申请,并在90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协议还约定,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关 键 词:北京市朝阳区 加利福尼亚州 管理机构 争议解决 股权转让 投资纠纷 涉外股权 股权变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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