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法典》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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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桂华[1] 安梦薇 

机构地区:[1]长安大学 [2]不详

出  处:《文化学刊》2022年第12期163-166,共4页Culture Journal

摘  要:破产制度对净化市场环境、平衡市场生态、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等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外破产制度的发展已历经百年有余,而我国破产制度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基于以上背景,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法、最高检等13个部门于2019年7月19日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强调:“我国改革发展的总目标是:逐步建立健全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覆盖范围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1]《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主体制度的表述,对建立起体系化的破产法律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此,借鉴国外的破产法律制度经验,结合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和实际国情,综合《民法典》中有关破产制度的规定,探究《民法典》对于我国破产制度的影响。

关 键 词:破产制度 民事主体 一般保证 代位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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