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刷单”作为抗辩理由对网络侵权案件赔偿金额的影响  

The Impact of Using "Swiping Bills" as a Defense Ground on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in Online Infringement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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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鲁雪 邢烨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2]北京邮电大学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1期76-78,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在涉及网络侵权案件中,关于赔偿金额,原告通常主张以被告所显示的销量来认定侵权数额,此时被告往往以刷单作为抗辩,有时能够提供相互佐证的刷单证据,期望能根据实际销量计算赔偿金额。刷单行为是指经营者雇佣第三方实施虚假交易或评价的行为,该行为始终以网络为依托。对于这类抗辩,法院审查亦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侵权人主张刷单行为,则应当证明其行为成立且能证明刷单数量。

关 键 词:侵权人 网络侵权案件 第三方实施 赔偿金额 法院审查 谁主张谁举证 抗辩理由 刷单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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