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犯罪独立认定的思考——以某环保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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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泰[1] 李海蛟 

机构地区:[1]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暨重庆廉政中心 [2]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3]重庆科技学院企业法治研究中心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2年第6期37-40,47,共5页

基  金:2019年度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项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疑难及对策研究(19JD037)。

摘  要: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治理企业犯罪的重要探索,检察机关将企业合规提到政治高度,积极试点、探索并全面铺开,为我国的企业合法合规良性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框架下,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后,涉案企业将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正向激励,从而使涉案企业能够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下健康发展,该制度主要适用于涉案企业。因此,为了更好发挥该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在犯罪认定、量刑情节以及刑事处罚上应当相互独立。

关 键 词:企业刑事合规 单位犯罪 不起诉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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