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义务中的伦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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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培 

机构地区:[1]广西中医药大学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2年第6期77-81,共5页

摘  要: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但是,如果律师发现“委托人和其他人”是过去一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发现了真凶),而这时司法机关正在进行对他人的错误追诉、可能会冤枉好人,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结合域外处理方式,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遵循利益权衡原则、避免为了律师的保密义务而隐瞒真凶、纵容冤案发生,我国立法应当将“为了防止合理确定的死亡或者重大身体伤害”增补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义务的例外。

关 键 词:辩护律师 职业秘密 例外规则 伦理冲突 相对忠诚义务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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