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特别报告制度的定位、适用及完善  

The Position, Application and Perfection of Special Reporting System in Anti-organized Crim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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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荣 CAI Rong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出  处:《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60-68,共9页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20年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西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治效果、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FX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新设立的特别报告制度既不是保安处罚措施,也不是安置帮教措施,而是刑罚附随性制裁。特别报告制度的创设能进一步强化刑罚对有组织犯罪的威慑效果,配合刑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进行训诫,服务于预防黑恶势力再犯风险、维护社会秩序、形成有组织犯罪治理长效机制等功能。特别报告制度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期限长度既要与罪犯改造情况和预防再犯的必要性相适应,又不得过分剥夺适用对象的基本权利;为了保障报告制度公正准确地适用,还应当完善复权和救济的配套程序。

关 键 词:有组织犯罪 特别报告制度 附随性制裁 适用程序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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