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  

Supreme People's Court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terpretations on Some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endangering Production Safety(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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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2期17-19,共3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关 键 词:刑事案件 公私财产 危害生产安全 冒险作业 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事故隐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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