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属行政诉讼可诉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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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艳利 桑鹏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1期54-56,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属于公法领域调整的范畴,涉及公权行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具有公共行政职能,在这一过程中,医疗保健机构行使的是公共权力,涉及公共秩序的维护,具有公共利益性,如果医疗保健机构拒不履行该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诉讼可诉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医疗保健机构 司法认定 可诉 公法领域 拒不履行 医疗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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