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兼与王迁、蒋舸、刘佳欣同志商榷  被引量:4

On Fair Use of “Other Circumstances” in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20 Amendment)——Also a Discussion with Wang Qian,Jiang Ge and Liu Jia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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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詹启智[1] ZHAN Qi-zhi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河南郑州450042

出  处:《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94-99,共6页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河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重大项目“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观点辨正”(2021-JCZD-29)。

摘  要:新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封闭式与开放性相统一的新型立法模式。封闭式否定了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基于司法政策或司法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创设“新例外”的权力。开放性使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面对科学技术进步的新挑战,立法者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这一制衡器实现利益关系动态平衡。实现新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目标,当务之急在于废止阻碍新著作权法实施的不当司法政策和通过司法解释设定的“新例外”。新法“其他情形”不能基于司法政策或司法需要进行援引,对于防范滥用自由裁量权,保持裁判结果的相对统一,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关 键 词:新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 其他情形 封闭式 开放性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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