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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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北京市财政局 [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出  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2期56-57,共2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摘  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符合《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规定申请条件的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关 键 词:社会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个体工商户 代扣代缴 缴费义务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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